【时 效 性】 | 大地税发[2004]3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基层局: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对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全行业附征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建筑业以外的按企业收入附征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办法,一律实行查账征收;
二、对符合《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建筑企业,方可实行工资薪金所得按企业收入附征的办法,其附征率全市统一确定为4‰;对承包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其他项目所得不得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按企业收入实行附征;对会计核算健全的建筑企业,仍然实行查账征收;
三、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执行《征管法》规定的法定程序,逐户核定并下达核定通知书。
缩小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全行业附征范围后,各基层局必须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依法征税,保证个人所得税及时、足额入库。不得擅自扩大按企业收入全行业附征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