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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国税函[2005]4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立即通知各出口企业。2004年6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下同)出口的货物,必须于2005年3月31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2005年1月1日后出口的货物,执行现行的退(免)税申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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