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过去凡与该文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该文规定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