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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黔财行〔2007〕4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63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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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财政局、人民法院:

  为贯彻落实2007年4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进一步加强对诉讼费的管理,更好促进法院业务建设,现将诉讼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最高人民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3〕275号)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我省各地县法院上交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30%部分已实行缴入省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由省财政按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使用,主要用于补助贫困地区人民法院办案经费、物资装备等;70%部分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入缴国库后,其履行职能所需的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诉讼费收入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各级财政部门、人民法院要加强管理。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收取诉讼费,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收取的诉讼费要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缴入同级国库。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诉讼费收入;不得将诉讼费以个人的名义存入银行。

  二、《诉讼费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实施一,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征收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经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决定,从2007年12月1日起停止按比例上缴诉讼费的办法,即原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黔财省发〔1999〕3号)中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按所收诉讼费30%上缴省国库的部分,不再执行。

  三、收文后各地财政部门和人民法院要相互配合、主动协商,共同抓紧落实诉讼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原上缴省高院30%部分的诉讼费收入缴入同级国库事宜,避免诉讼费收入漏交、少交同级国库的情况发生,避免财政资金流失。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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