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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间题的答复

【时 效 性】 工商广字[2001]第5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16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的请示》(苏工商广[2001]7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大众传播媒介利用新闻报道形式介绍医疗机构及其服务,如出现医疗机构的地址、电话号码或共它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在发表有关医疗机构报道的同时,在同一媒体同一时间(时段)发布该医疗机构广告的,即使发布者声称未收取费用,也应认定为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

    二○○二年三月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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