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劳办力字[1992]2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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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山东省劳动局:
你局《关于合同制职工不服企业以同一错误事实为由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而再次申诉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的请示[(92)鲁劳函仲字第00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书或裁决书如期履行,该案处理终结后,企业又依据职工原错误事实给予职工其他处分或经济处罚,职工不服再次到仲裁委员会申诉的,仲裁委员会应依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受理范围,来决定是否予以另行立案受理。
二、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受到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而引起的争议,是否属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根据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来确定。如果劳动合同中有相应的约定,那么这类争议应确认为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