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财行[1992]166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人事局:
经请示市政府批准,现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书报费、洗理费的补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书报费补助标准
1.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副处级以上干部,由原每人每月补助8元调整到每人每月18元;
2.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干部,由每人每月补助6元调整到每人每月16元;
3.工勤人员由每人每月补助4元调整到每人每月14元。
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洗理费补助标准
由每人每月8元调整到每人每月16元,女同志另加卫生费由原2元调整到4元。
上述规定标准自1992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