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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调整职工书报费、洗理费标准的通知 [失效]

【时 效 性】 京财行[1992]166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人事局:

    经请示市政府批准,现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书报费、洗理费的补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书报费补助标准

    1.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副处级以上干部,由原每人每月补助8元调整到每人每月18元;

    2.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干部,由每人每月补助6元调整到每人每月16元;

    3.工勤人员由每人每月补助4元调整到每人每月14元。

    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洗理费补助标准

    由每人每月8元调整到每人每月16元,女同志另加卫生费由原2元调整到4元。

    上述规定标准自1992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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