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鲁地税函[2001]28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山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罚没票据有关问题答复的函》(财办预[2001]1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地税部门所处税收罚款所使用的票证及收缴,按本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罚款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402号)、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预字[1999]92号)等文件办理。
税收收缴罚款使用的票据,由各市税收票证管理部门负责与省局联系领取,按照现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计划统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