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无锡、扬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5]2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五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