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国税函[2002]54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保险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如实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当年各险种提取并使用的佣金及各险种的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等相关资料。
二、对查出以前年度保险企业的佣金问题,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