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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国税稽[2002]3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2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本市的具体意见另行下发。

    特此通知。

    附件:《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二年五月十六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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