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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2003年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函

【时 效 性】 甘国税函发[2003]29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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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
    最近,我们接到陇南、甘南两地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实行增值税新征收管理办法后有关问题的请示,反映了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后,因两地区销售分公司2003年6月30日前留抵税额过大,而影响当地全年税收计划完成的问题。考虑到以上两地区中油销售分公司实行新的增值税征收办法后影响到两地全年税收计划完成的实际问题,经我局研究决定,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陇南销售分公司2003年6月30日前增值税留抵税额1776735.01元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南销售分公司2003年6月30日前增值税留抵税额980982.60元,调整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本部,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本部在结算2003年全省中油销售系统应纳增值税税额时统一抵扣。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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