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马地税[2004]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03]19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申报实行加速折旧机器设备的固定资产原值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由市区各主管地税分局将企业申报备案的资料抄报市局二科备案。当涂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比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