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浙国税流[2001]13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总局文件的要求,在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属加油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工作,并在2002年1月5日前将加油站户数上报市局,市局汇总后,于1月10前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