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琼地税函[1998]1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海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对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税务实行集中检查的报告》(琼保寿发[1998]106号)收悉。你公司为了达到集中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的目的,建立财务处理中心实行统一建帐,集中基层公司会计凭证进行编制、审核和记帐,基层定期将所发生的原始凭证报送到财务处理中心,由财务处理中心审核后编制记帐凭证,并进行帐务处理。鉴于上述情况,要求公司系统的营业税及附加由各分支公司就地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由省地税局派员集中在省分公司进行税务检查。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的规定,同意你公司系统的营业税及附加就地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检查由省地税局派员集中在省分公司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