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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京地税营[2002]8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3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05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气管理公司收取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11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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