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哈地税发[2002]14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黑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分局、县(市)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非法印制、倒买倒卖、购买使用假发票的行为处罚标准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非法印制、倒买倒卖、购买使用假发票的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 规定,由税务机关依法从重处以5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因非法印制、倒买倒卖、购买使用假发票而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的税款五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各基层单位要积极开展发票查假、打假活动。对群众举报的发票违法案件,要及时开展调查,一经查实必须按最高标准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上报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