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9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