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证监公司字〔2002〕1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证券法规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2002年5月23日证监公司字〔2002〕11号)
为落实《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证监发〔2001〕147号)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证监发〔2001〕157号)的有关规定,在上市公司面临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时,如果上市公司未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经纠正和调整的财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我会授权证券交易所可以对其财务报告盈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处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