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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地税所二[2005]2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经研究,现就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衔接问题明确如下:一、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8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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