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国食药监电[2006]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0 | |
【法规层次】 | 116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6年5月3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发现部分患者使用了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出现了严重不良事件。随即,国家局责成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了该企业“亮菌甲素注射液”的生产,封存了库存药品,同时要求相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控了相关批号药品。为保证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依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暂停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亮菌甲素注射液”的生产,在全国范围内暂停销售和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待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药品检验报告后,再依法做出其他相应处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