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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振华电子集团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桂地税函[2003]49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北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振华电子集团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10号)转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振华电子集团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910号

贵州、北京、广西、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所属的22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2003年度由其母公司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省贵阳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振华电子集团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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