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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大唐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4]53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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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北京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鉴于北京大唐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所属的发电企业没有上网电价,且不能单独核算增值税的特殊情况,为妥善解决大唐公司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大唐公司所属发电企业销售的电力产品,暂实行发电环节预征、由大唐公司统一结算缴纳增值税的征税办法。

    二、自2004年5月1日起,大唐公司发电环节的增值税预征定额税率由18元/千千瓦时调整到33元/千千瓦时;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大唐公司发电环节的增值税预征定额税率仍按18元/千千瓦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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