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关于取消资金往来(结算)专用发票的通知

【时 效 性】 琼地税函[2005]14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我省地税发票管理改革在全省范围内简并了发票种类,规范了发票的使用范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明确了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对应种类的发票;不属于营业收入的资金往来,不得开具发票。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省局已于2004年11月下文通知停止使用《海南省资金往来(结算)专用发票》,同时取消《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资金往来(结算)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琼地税征字[1997]164号),要认真执行。

    二、单位和个人在发生资金往来暂收暂付等非经营性款项时,不再使用地税发票,应使用其他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有效凭证。

    三、各直属局应引导纳税人转变观念,依法正确使用我省地税普通发票,并做好对《海南省资金往来(结算)专用发票》的销毁工作。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