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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襄樊政办发[2005]10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随着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的作用日益凸显。我市低保制度自1997年建立实施以来,救助力度逐年加大,救助措施逐步完善,社会效益十分显著。由于物价上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市现行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不能完全保障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为此,市政府决定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12月起,将市区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目前的人平150元/月,提高到170元/月。提高标准后,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原实行的7:3的支付比例共同负担,即市财政负担70%,区财政负担30%。

    二、襄阳区维持原襄阳县体制不变,暂与其他县(市)一样对待。

    三、各县(市)要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工作,结合本地实际,从2005年12月起,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7%左右的水平,适当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二○○五年十月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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