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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调整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项目执收部门的复函》的通知

【时 效 性】 国食药监办[2004]3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7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调整了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项目的执收部门。将原由卫生部门收取的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划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收取。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调整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项目执收部门的复函》(财综[2003]9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010)68313344-173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二月十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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