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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预防保健代理费收取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价收字[1992]第379号京财综[1992]195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16 【文  号】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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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市卫生局:

    你局京卫防字(1992)36号文收悉。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精神,经研究,同意修订对北京地区内未承担(或承担任务不足)卫生防病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收取预防保健代理费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收费标准

    1.市级以上(或相当该级)保健机构,每月收取1600元;

    2.区、县级(或相当该级)医疗保健机构,每月收取1400元;

    3.社会办医疗保健机构,每月按业务收入的1%收取(但全年最高不超过市级医疗保健机构的收费水平);

    4.个体开业医每月收取10元。

    二、费用管理与使用

    预防保健代理费由各区、县卫生局统一收取,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各区、县卫生局要加强这项收费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各区县财政局也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协同卫生部门管好用好这项资金。

    三、凭证收费

    各区县卫生局要持本通知到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标准变更手续。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京价(涉)字〔1991〕第93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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