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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深地税发[2003]52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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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区、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3]538号)的要求,市局决定对外国企业从我市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为保证此次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提高国际税务征管水平,现将有关检查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机构为确保此项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避免对纳税人的重复检查,我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成立临时联合工作组,共同领导、组织实施此项检查工作。工作组的成员如下:组长:乔家华、刘军副组长:张立忠、徐金强成员:李顺骅、余超群、何锐军、李艳芳、陆权汉、陈新宇联合工作组下设国税检查办公室和地税检查办公室,分别设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办公室负责检查工作的布置、协调、监督及指导等具体工作。

    二、检查范围此次检查范围包括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内资企业和其他单位:一是向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支付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收益等款项的;二是虽未对外支付,但已将上述款项计入企业成本费用的。

    三、检查内容检查内容是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5月31日期间,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或在我国设立机构、场所,但其取得的下述所得、收入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从我国取得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收益等所得或收入缴纳预提所得税和营业税的情况。具体包括:一是对外支付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的情况;二是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情况;三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在成本费用中计提上述款项的情况;四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实际付汇时开具税务凭证的情况。

    四、工作分工市地税局负责2001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企业(海洋石油企业除外)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以及2002年1月1日后成立的企业代扣代缴营业税的检查;市国税局负责2002年1月1日后成立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检查。

    国、地税两局根据各自征管情况,分别对自查及重点抽查阶段的工作制定具体的检查要求及措施。同时,国地税应加强联系,互通情况。特别是对国地税交叉检查的企业,国地税应事先做好沟通,避免重复检查。

    五、总结上报抽查工作结束后,国地税检查办公室分别统计国地税系统的检查情况,并由联合工作组统一汇总相关检查数据及填写相关表格,联合撰写工作总结,于2003年9月30日前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准备接受国家税务总局的重点抽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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