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政登记制度的通知
【时 效 性】 |
京财监督[2004]229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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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103 |
【实施日期】 |
101100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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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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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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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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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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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
我市1998年开展了对全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政登记工作,1999年又开展了对行政机关的财政登记工作。财政登记制度运行几年来,对于规范财政入库级次管理、探索财政监督工作方式、加强财政管理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和财政管理方式的完善,财政登记制度已渐失去应有的作用。根据京政法制秘字[2003]32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鉴于财政登记属于本次清理范围且登记的法律依据不足。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3月15日起全市停止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政登记工作,财政登记证书不再作为购买银钱票据管理的依据。京财监督[1998]1214号(关于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行财政登记的通知)同时废止。
特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