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沪国税进[2004]6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16 | 【文 号】 | 上海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浦东新区税务局、市财税三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普利制药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普利制药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365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制后采购国产设备已退税款补征问题的请示》(琼国税发〔2004〕29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海南省普利制药有限公司因故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该企业已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71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因此,对该公司已办理完毕退税的国产设备,应当按国税发〔1997〕171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补征已退税款并追缴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十二年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