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关于开展2012年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津国税发〔2012〕11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49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天津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市国税系统、地税系统各单位:
    为大力倡导依法诚信纳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不断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努力营造和谐税收环境,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津国税发〔2012〕109号),市国税局、地税局决定联合开展2012年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范围
    在本市办理税务或扣缴税款登记满两年(2010年9月1日前成立)且独立进行纳税申报的单位纳税人。
    二、考核评定期
    以2010年和2011年连续两个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年度为2012年纳税信用等级的考核评定期。
    三、评定活动时间安排
    (一)区县局联合评审
    2012年9月11日至2012年10月26日,各区县评委会进行初评和联合复评,并将A级纳税信用等级初步认定结果,填写“A级纳税信用等级汇总审批表”上报“市评委会”,其中,国税、地税共管户分别报送“市评委会”国税办公室和地税办公室,国税、地税非共管户按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市评委会”国税办公室或地税办公室。同时,将共管户中主管国税、地税机关不在同一区县且评定为B、C、D级的纳税人名单上报“市评委会”。
    (二)市评委会审批
    2012年10月29日至2012年11月9日,“市评委会”对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初步认定结果进行审批,最终确定全市A级信用等级纳税人的名单。同时,对共管户中主管国税、地税机关不在同一区县的纳税人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审核比对,对区县局评定结果不一致的,按照“从低原则”调整纳税人信用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反馈到相关区县局。
    (三)A级评定结果公示
    2012年11月12日至2012年11月26日,“市评委会”将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名单向社会公示,征询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区县局上报备案
    2012年11月30日前,各区县局将B、C、D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填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汇总备案表”(电子版),报送“市评委会”。
    (五)A级评定结果公告
    2012年12月7日前,“市评委会”将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通过网站、办税服务厅等向社会进行公告。
    (六)颁发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书
    2012年12月17日至2012年12月31日,“区县评委会”向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颁发证书和牌匾。
    (七)评定工作总结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5日,各区县局对2012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书面报“市评委会”。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充分发挥评委会的作用,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方法和步骤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加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中的协作配合,注重工作的协调统一。充分发挥国地税统一应用平台等信息共享系统的作用,建立健全国税、地税评定信息传递和共享机制。
    (三)严格标准,保证质量
    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中要严格评定标准,提高评定质量,确保纳税人信用等级与其实际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相符,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二○一二年九月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