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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苏丹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国税发[1999]1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苏丹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发[1999]1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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