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赣国税函[2006]37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江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设区市国税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的要求,尽快修改相应的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并做好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印制工作。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尽快修改纳税辅导材料,加强对基层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顺利进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