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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接收滇黔桂油田分公司广西销售系统后增值税纳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桂国税函[2003]28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

    你司《关于接收滇黔桂油田分公司广西销售系统后增值税纳税问题的请示》(石化股份桂财[2002]45号)收悉。鉴于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自2002年6月1日起,我区原滇黔桂油田分公司石油天然气销售总公司机关、滇黔桂油田北海油气销售分公司、滇黔桂油田田东油气销售分公司及所属加油站和油库等建制划归股份公司广西分公司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上述分公司加油站,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桂国税发[2002]79号文件规定,同意从2002年7月1日起,由所在地地级石油分公司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具体企业名单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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