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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等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时 效 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2年第1号)等3个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2年第1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目修改为:“纳税人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期限申报,经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或申报不实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或拒不提供应税凭证的;”。

二、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将部分营业税审批类减免税项目改为备案类减免税项目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2年第4号)第一条修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修订)〉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0年第5号)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审批类减免税项目,即: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税收优惠政策和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改为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第六条第(二)项“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由备案类改为报批类减免税项目。

三、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2年第5号)六、七、八、十一、十二等5个方案中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79号)”修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修订)〉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0年第5号)”。

特此公告。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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