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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川国税函[2001]23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366号)转发你们,并规定,我省新成立的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不足开支部分,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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