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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地税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成价行[1999]33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的管理,规范普通发票的收费标准,根据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川价字费(1999)176号文的精神,现将我市地税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文规定的普通发票工本费(详见附件)为我市最高收费标准,各区(市)、县要严格执行此标准。

    二、发票工本费属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能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发票工本费应按规定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

    三、本通知自九九年八月十五日起执行。原有关普通发票价格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一:普通发票工本费价格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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