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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新增加油站纳入增值税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时 效 性】 赣国税函[2007]15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江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增值税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06〕312号)规定,经研究,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新增15户加油站(详见附件)自2007年5月1日起纳入增值税汇总纳税单位。请依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新增加油站名单(略)

    二○○七年五月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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