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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冀财税[2005]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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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4]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恢复桐木板材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号为44079920的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率为13%。

    二、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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