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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地税流[2003]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47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OO三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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