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03 | 【实施日期】 | 109100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财政部制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一是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包括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和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会计处理;二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三是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四是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包括一般纳税人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和小规模纳税人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