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国税函[2000]40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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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深圳市国税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复合预混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0]19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纳税人生产销售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规定的“饲料”范围内的产品,在1999年3月8日以前,凡销售给饲料生产企业、饲养单位及个体养殖户的应免征增值税,对已征收的增值税应给予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