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沪财会[2009]6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上海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会会计制度 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应主动积极地与同级工会组织进行沟通协调,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工会会计制度》的具体方案和工作步骤,加强逐级培训和业务指导,督促各级工会组织切实按修订后的《工会会计制度》做好新旧衔接工作,规范工会组织的会计核算,加强工会组织的财务会计管理。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