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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桂财税[2005]3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9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17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五年五月八日

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为促进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工作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200511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刷的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指图书、报纸、期刊)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享受政策的纳税人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在财务上应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五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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