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甬地税二[2005]4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1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宁波市区范围发生了较大变化,各地在实际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单城建税)的过程中,出现了同一区域的纳税人适用不同税率的现象,为了公平税收、统一税政,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市政(85)66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内各区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宁波市区包括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保税区、开发区)、鄞州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上述区域内应纳城建税的纳税人,原则上应按7%的税率征收城建税。
二、个别地区因撤县设区时间短,城市、镇、乡并存的实际情况,城建税税率可在三年时间内逐步过渡,过渡期内的所在镇乡适用税率报市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