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国税发[2002]8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销售旧货的收入在会计核算上要分别核算,否则不得享受减税优惠。

    二、销售旧货的单位,没有其它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多征的增值税税款,按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