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