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浙国税所[2006]3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6〕107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地接通知后,应尽快告知服装生产企业调整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有关政策,并要求服装生产企业在第四季度前,在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广告费支出,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二OO六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