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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时 效 性】 宁价费[2004]19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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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市国税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发票工本费的报告》收悉。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我省税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苏价费[1994]14号、苏财综[1994]9号)及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公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苏价检[2003]21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核定人局税务发票工本费用收费标准如附表。今后如遇发票改版或成本发生变化,需重新报批收费标准。

    本批准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请接文后20日内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按规定公布《收费价目表》。

    南京市物价局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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