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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3年生产环节农业特产税限额控制数及转移支付分配额的通知

【时 效 性】 九府[2003]1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农业特产税征收政策的通知》(赣府发[2003]5号)文件精神,以便各县(市、区)抓紧调整和完善有关农业特产税征收工作,落实兑现农业税收政策,现将2003年生产环节农业特产税征收限额和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政策转移支付一并下达,请各地按照省政府文件要求,抓紧农业特产税税负调整和征收任务的落实。各县(市、区)要按此文下达的生产环节农业特产税限额指标严格控制,不得突破;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后,县财政因此减少的收入,主要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予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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